事项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办事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办理条件 |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全盟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2)有必要能力在全盟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所需材料 | 1、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住所和体育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和体育场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5)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 (3)变更住所或体育场所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出具新住所或体育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或体育场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或体育场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或体育场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 (5)变更资金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注销程序,提供注销申请书; (2)登记证书副本; (3)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4)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盟文体新广局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608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68608 |
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