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8-00354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发〔2018〕33号
  • 发文日期:2018年06月21日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精简整合行署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提高行署议事协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盟行署决定对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精简整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和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13个)

    (一)保留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兴安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兴安盟边防委员会等3个议事协调机构。

    (二)成立兴安盟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三农三牧”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对外开放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1)。

    二、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不作调整。

(二)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盟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或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盟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并兼任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规则

 (一)盟长(领导小组组长、委员会主任、指挥部总指挥)对盟行署议事协调工作负总责,受盟长委托,由分管副盟长(领导小组副组长、委员会副主任、指挥部副总指挥)具体负责相应议事协调机构专项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相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议事协调机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含保留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下同)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负责人要求,主动研究提出建议方案,经分管副盟长审定后,报盟长确定。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全体会议由盟长召集并主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专题会议一般由盟长委托有关副盟长召集并主持,会后要向盟长报告反馈会议情况,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由盟长召集并主持;与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员名单由议事协调机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出)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 (三)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会议以纪要形式反映会议情况、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工作要求

    (一)各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与自治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对口衔接,主动研究谋划工作,列出年度议事清单,提出具体会议计划,做好议题准备和提交会议审议等协调服务工作,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落实,切实做好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确保各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高质高效运转。

    (二)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共同做好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各项工作。

    (三)各领导小组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工作。本次行署议事协调机构精简整合幅度较大、涉及部门较多,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理顺职能职责,细化完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盟行署各项议事协调工作正常开展、有序衔接,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各领导小组暂不刻制印章,涉及的重要事项,经盟行署有关领导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由盟行署或行署办公室代章。涉及的一般事项,由承担领导小组专项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发文。

    (二)已并入各领导小组的原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的除外)印章、文头原则上不再使用,印章暂由相关部门、单位自行保管。如涉及特别重要事项,经盟行署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原议事协调机构或其办公室名义发文。

    (三)除特殊情况外,盟行署今后原则上不再成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如有必要,经盟行署同意,可根据其职能职责在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中增列为专项工作,或者建立以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

    (四)议事协调机构涉及成员单位调整的,由其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请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自行备案,盟行署办公室一般不再另行发文。

  

    附件:1.盟行署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2.兴安盟行政公署议事协调机构名录.doc

 

2018年6月21日

附件1

盟行署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一、兴安盟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工业经济、服务业、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统计、旅游、质监、大数据发展等综合经济方面的工作;负责对综合经济工作的总体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经济形势,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阿尔山论坛”承办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蒙东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协调领导小组、鄂尔多斯市对口支援兴安盟援建工作领导小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资源配置协调领导小组、乌兰浩特至通辽快速客运铁路项目领导小组、乌兰浩特市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推进领导小组、“两山”铁路项目建设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工业经济跨越发展领导小组、“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兴安盟企业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市双修”工作领导小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经济技术开发区给排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经济技术开发区给排水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状况普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域旅游文明大通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标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质量强盟”工作领导小组、“盟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党政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中蒙绿博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等41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行署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旅游发展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统计局、金融办、水务局、旅游发展委、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商务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兴安调查队、城投公司、代建局、国网兴安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13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行署办公室承担“阿尔山论坛”承办工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发展改革委承担 “十三五”规划编制、重大项目、蒙东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鄂尔多斯市对口支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煤炭资源配置、乌兰浩特至通辽快速客运铁路、乌兰浩特市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两山”铁路项目建设、第三产业、能源管道规划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大数据发展、开发区建设、工业经济跨越发展、“互联网+”、企业减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城乡规划、“城市双修”、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水务局承担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给排水工程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统计局承担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状况普查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旅游发展委承担全域旅游文明大通道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商务局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中蒙绿博会”筹备工作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质监局承担推进标准化、“质量强盟” 、打假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国网兴安供电公司承担电网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城投公司承担盟党政新区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局承担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

    二、兴安盟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盟行署重点领域改革方面的工作;负责对重点领域改革工作的综合指导,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重点领域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兴安盟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有林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进企业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推进足球运动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等10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办、公安局、卫生计生委、文体新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业局、农牧业局、水务局、工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8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发展改革委承担盐业体制改革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卫生计生委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林业局承担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区改革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水务局承担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编办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公安局承担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工商局承担推进企业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教育局承担推进足球运动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

  三、兴安盟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生、体育、民族事务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工作;负责对社会事业工作的综合指导,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社会事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布病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暨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传染病暨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民健身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兴安职业技术学院迁址新建项目推进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国防信息动员工作领导小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等21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文体新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委、团委、妇联、红十字会、残联、地方志办公室、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兴安军分区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12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行署办公室承担国防信息动员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发展改革委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卫生计生委承担布病结核病防控、公立医院管理、爱国卫生运动、地方病防治、艾滋病防治、传染病和结核病防治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教育局承担教育督导、汉语言文字、职业教育、招生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民委承担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文体新广局承担全民健身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残联承担残疾人工作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学院迁址新建项目推进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地方志办公室承担地方志编纂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妇联承担妇女儿童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兴安军分区承担征兵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科技局承担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

 四、兴安盟“三农三牧”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农牧业及农村牧区方面的工作;负责对“三农三牧”工作的综合指导,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三农三牧”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兴安盟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领导小组、文得根水利枢纽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肉羊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肉牛产业发展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管理委员会、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畜禽屠宰工作领导小组、肉羊新品种育种委员会、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领导小组、千万只肉羊养殖基地建设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推进节水供水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引绰济辽”工程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机构)、百万亩水稻基地建设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高标准基本农田和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盐碱地高效利用领导小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联盟、“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等32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三农三牧”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气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11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发展改革委承担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文得根水利枢纽移民搬迁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财政局承担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农牧业局承担肉羊产业、肉牛产业、推进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农业保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畜产品品牌建设、草原确权承包、畜禽屠宰工作、肉羊新品种育种、动物疫情应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千万只肉羊养殖基地建设、“两区”划定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水务局承担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节水供水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引绰济辽”工程、防汛抗旱、百万亩水稻基地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国土资源局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高标准基本农田和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气象局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林业局承担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商务局承担优质粮食工程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科技局承担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盐碱地高效利用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突泉县人民政府承担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供销社承担农牧业生产资料供应联盟工作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

五、兴安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工作;负责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综合指导,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福利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农村牧区养老幸福家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协调小组、产业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健康扶贫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就业与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军队转业干部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领导小组、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领导小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等14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行署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牧业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总工会、妇联,兴安军分区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8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行署办公室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民政局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综合福利园区建设、农村牧区养老幸福家园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扶贫办承担易地扶贫搬迁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农牧业局承担产业精准扶贫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卫生计生委承担健康扶贫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协调劳动关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教育局承担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

六、兴安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负责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指导,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评估工作任务;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兴安盟应对气侯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阿尔山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区域绿化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盟行署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合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绿化委员会、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立行立改和限期整改任务(2017年)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督查对接联络小组、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等17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发展改革委承担应对气侯变化及节能减排、阿尔山绿色发展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林业局承担重点区域绿化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水务局承担水资源管理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住建局承担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创建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环保局承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保护督查对接联络、中央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2017年)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

 七、兴安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财政、税务、金融方面的工作;负责对财税金融工作的综合指导,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盟委、行署关于财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兴安盟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领导小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推进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十个全覆盖”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助保金贷款”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金惠工程”农村金融教育协调领导小组、推进阿尔山旅游公司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等15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财政局、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农牧业局、地税局、国税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阿尔山旅游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财政局承担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推进综合治税、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十个全覆盖”债务化解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重大问题;盟金融办承担投融资、推进企业上市、处置非法集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重大问题;盟经信委承担“助保金贷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重大问题;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承担反洗钱、“金惠工程”农村金融教育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重大问题;阿尔山旅游公司承担推进公司上市工作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重大问题;盟荣信担保公司、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重大问题。

    八、兴安盟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公共安全工作的综合指导,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委员会、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减灾委员会、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城市内燃气管网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等14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行署办公室、公安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防办、兴安军区办公室、公安消防支队、地震局、气象局、邮政管理局、盐务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10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行署办公室承担无线电管理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公安局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林业局承担森林、草原防火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民政局承担减灾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安全生产监管局承担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城市内燃气管网安全隐患整改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盐务公司承担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财政局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公安消防支队承担防火安全、综合应急救援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邮政管理局承担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

 九、兴安盟对外开放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对外开放合作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外开放合作工作的综合指导,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对外开放合作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兴安盟向北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外国记者工作领导小组、“三互”大通关建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外国人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等4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对外开放合作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外事口岸办、公安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阿尔山海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2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外事口岸办承担向北开放、“三互”大通关建设、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外国记者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盟公安局承担外国人服务管理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

    十、兴安盟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工作;负责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综合指导,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将兴安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法律顾问委员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等4个行署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兴安盟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盟行署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编办、司法局、法制办、信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2个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分别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任务。其中,盟行署办公室承担政务公开、推进职能转变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行署法制办承担依法行政、行政公署法律顾问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等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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