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盟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6项: |
| 办理条件 | |
| 所需材料 | |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
| 办理部门 | 药品化妆品注册生产监管科 |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
| 是否网上办理 | |
| 联系电话 | 0482-8289012 |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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